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8543.9090 |
电子烟雾化器 |
该商品由吸嘴盖、电热丝、PE棉(吸附有烟液,其中烟液的主要成份:蒸馏水、尼古丁、香料、柠檬酸、甘油等)、硅胶柱、电极金属件、雾化器钢管和外螺纹铜件等组成,使用时需与锂电池组件(未同时进出口)组成完整的电子烟。锂电池组主要由锂电池、单向咪头(是电子烟电池组单元的一个元件,是一种气动感应电路开关,起到导通控制电路板工作的作用)、电极金属件、控制板、LED灯组成。当使用者抽吸时,通过单向咪头输出启动信号,与之相连接的控制电路板工作,空气由螺纹连接装置的间隙进入雾化工作室,带动烟液通过发热丝在雾化工作室里面加热雾化,雾化后的小微滴悬浮在气流中形成烟雾,经过滤嘴吸出,同时LED发光,最终达到模拟抽烟的效果。零售包装,5支/盒。 |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将该商品按照电子烟的专用零件归入税则号列8543.9090。 |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号 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 |
2014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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