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商品归类决定  > 中国海关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Ⅲ)  > 正文
 
税则号列:8802.2000   商品名称:飞行器平台(无人机)
发布时间:2018-11-09 16:40:09    浏览:1465次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归类决定编号

生效日

备注

8802.2000

飞行器平台(无人机)

“飞行器平台(无人机),大疆牌,型号:筋斗云S1000+”。采用V型8旋翼设计,主要结构部件均采用碳纤维复合材料。所有机臂均可向下折叠、可使整机运输体积最小化,方便运输携带。可快速拆卸的上中心板。其中上中心板框架和飞机的下中心板通过优化的连接柱和机臂安装座进行连接,在保证整体结构强度的同时实现上中心板盖板的可拆卸功能。所有机臂采用 8° 内倾和 3° 侧倾设计,可使飞行器在横滚和俯仰方向更加平稳、在旋转方向更加灵活。整机自重约 4.4kg,最大起飞重量约 11kg。配合6S 15000mAh电池,续航时间达15分钟,有效作业时间约12分钟。可搭载禅思系列云台、A2或WOOKONG-M飞控系统、高清图传、专业相机等,或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安装其他应用装置(电池、云台、飞控系统、图传系统、专业相机等均为选配,报验状态不含上述设备)。

该商品属于无人驾驶飞机,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8802.2000。

J2017-0016

2017-10-1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