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商品归类决定  > 中国海关2024商品归类决定  > 正文
 
税则号列:8711.6000 商品名称:三轮自卸车
发布时间:2024-09-12 20:15:00  卢攀    浏览:72次

序号

归类决定编号

税则

号列

商品

名称

规格

型号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生效日

备注

8

Z2024-0015

8711.6000

三轮自卸车

三轮自卸车,总重570千克,最大时速25千米每小时,电动机驱动,具有液压泵和液压缸以及可倾倒自卸的车斗,由动力总成、电传动系统、电动轮、前后轮、悬挂、转向系统(简易方向盘转向,不属于国家标准GB/T35360-2017项下的汽车型转向系统)、攀升系统、制动系统、驾驶系统、车架总成、车厢总成等构成,无逆向齿轮,有差速器。用于在山区、矿场或其他工作区域进行土壤、岩石等物料的装卸作业。

该商品不具有符合国标GB/T 35360-2017《汽车转向系统术语和定义》要求的汽车型转向系统,不具有逆向齿轮,仅有单一驱动电机,用于在山区、矿场或其他工作区域进行的土壤、岩石等物料的运输装卸作业,是一种电动载货三轮车。该商品不符合《税则注释》第八十七章品目87.03和87.04所列三轮车的特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8711.6000。

2024年9月12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6号

注:本公告所述《税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税则注释》是指《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22年版)》。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