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归类决定编号
税则
号列
商品
名称
规格
型号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生效日
备注
8
Z2024-0015
8711.6000
三轮自卸车
无
三轮自卸车,总重570千克,最大时速25千米每小时,电动机驱动,具有液压泵和液压缸以及可倾倒自卸的车斗,由动力总成、电传动系统、电动轮、前后轮、悬挂、转向系统(简易方向盘转向,不属于国家标准GB/T35360-2017项下的汽车型转向系统)、攀升系统、制动系统、驾驶系统、车架总成、车厢总成等构成,无逆向齿轮,有差速器。用于在山区、矿场或其他工作区域进行土壤、岩石等物料的装卸作业。
该商品不具有符合国标GB/T 35360-2017《汽车转向系统术语和定义》要求的汽车型转向系统,不具有逆向齿轮,仅有单一驱动电机,用于在山区、矿场或其他工作区域进行的土壤、岩石等物料的运输装卸作业,是一种电动载货三轮车。该商品不符合《税则注释》第八十七章品目87.03和87.04所列三轮车的特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8711.6000。
2024年9月12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6号
注:本公告所述《税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税则注释》是指《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2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