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3号规定,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3号规定,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申报内销时,海关按照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