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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的商检政策
    发布时间:2009-10-30 10:08:00  浏览:1146次
    问: 我公司是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不属于法检目录的。但海关要求我司提供,理由是一份400号文,也给我司报关员看了。到商检去,又说非法检目录的不出通关单。不知如何办了?请问对此有什么确定的规定没有? 答:

    您所指的400号文应为《关于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400号),其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外的、属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2025”、“2225”和“0513”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和补偿贸易进口的设备及物品,海关在验凭原监管证件的基础上,加验《入境货物通关单》。但该文已被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42号公告废止。关于2009年度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单的问题,应按照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14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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