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商配发[2007]360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商配发〔2008〕398号),经营者如遗失进口及出口许可证,应立即书面报告原发证机构和许可证证面注明的报关口岸海关,并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经济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