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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证不慎丢失怎么办?
    发布时间:2009-08-24 09:08:00  浏览:1296次
    问: 我司许可证不慎丢失,发证的地方要求我们在全国性报纸上登遗失声明,这样是否有点要求太高?证是广东发的,用也只是在广东。 答: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商配发[2007]360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商配发〔2008〕398号),经营者如遗失进口及出口许可证,应立即书面报告原发证机构和许可证证面注明的报关口岸海关,并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经济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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