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不作价设备免税手续由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地的主管海关负责。办理不作价设备免税手续时需经以下程序:(一)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二)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到主管海关办理手续。符合条件的海关予以备案核发《登记手册》;(三)经营单位凭《登记手册》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口岸海关凭《登记手册》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