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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货物的申请核销期限事宜
    发布时间:2008-12-22 09:15:00  浏览:1355次
    问: 我司有一本手册因报关员疏忽,没有按期核销,请问有什么后果?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贵司应及时办理报核,并对未按规定报核向海关作出解释。如海关认定贵司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可能对贵司处以涉案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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