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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21号的疑问
    发布时间:2009-01-06 10:00:00  浏览:1320次
    问: 公告,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管理。前述商品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 以上所称“实质性加工“的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执行。 这个条例中得特殊区域是不是包含保税区, 在这个区域中得禁止类产品可以操作,实质性加工等名词是不是可以解答一下。 答:

    保税区是具体保税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因此属于公告所述“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关于实质性加工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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