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署加发[2005]92号),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保税料件与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