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从事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实施海关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署监〔1999〕358号),加工企业必须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1)、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商务部门批准承接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3)、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加工生产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5)、《企业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海关经审核无误后核定海关登记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