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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月出口可否在下个月做退换?
    发布时间:2008-06-11 10:40:00  浏览:1467次
    问: 我们有一票是2008年5月份出口的,因品质原因,客户要求在这个月退回我们公司,那么我该如何操作?谢谢指教! 答:

    答:时间上没有问题,具体手续主要看贵司是只办理退运进境,还是退运进境的同时、还要予以办理补偿货物再出口。关于退运进境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纳税义务人需向海关提出退运进境的申请,申报监管方式代码为4561,还要向海关提交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双方退货协议、国税机关的证明、国外或国内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货物品质不良的检验证明书等。关于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申报监管方式代码3100),具体手续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29条至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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