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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征免税证明及进口减免税设备期限
    发布时间:2008-07-31 11:05:00  浏览:1591次
    问: 您好!我司是于2003年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于当年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7号,“2002年4月l日至2007年 月30日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单位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持项目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我们单位已经于2007年12月在海关办理了减免税备案手续,但还未取得《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请问,我们是否应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上述证明呢?如果不在那之前取得证明是否会影响我公司进口减免税设备? 答:

    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第43号公告,进口单位应当在每次进口货物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获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67号公告,2002年4月l日至2007年月30日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的项目单位需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到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67号公告并未要求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并进口减免税设备。贵司已按规定期限办理了减免税备案手续,应不影响申请证明及进口减免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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