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在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期间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权利人的授权书可以作为重要证据证明您未侵犯有关权利。但由于权利人在总署的备案资料是最基本的知识产权执法依据,如海关备案信息中没有相关授权内容的话,海关可能会拒绝放行货物。这时,您需要督促权利人尽快变更有关备案资料。根据海关有关文件解释,此时海关也需要主动督促权利人确认和变更有关备案资料。如情况紧急的,您可向海关提出凭授权书原件放行货物的申请。需要进一步详细了解情况的,您可与本网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