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规定“总价:本栏目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进境维修货物无实际成交价格,因此,应按货物的价值而不是货物维修部分的价值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