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一条,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关于文物出境的其它规定请参阅《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发布)、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通知(文物博发〔200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