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一般贸易项下国产产品出口复进口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商办贸函[2006]36号),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出口后,以一般贸易方式复进口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一般贸易进行管理,对其中涉证商品进口按授权层级签发许可证件,对非涉证商品进口不再出具批准证明。海关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