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超过3日后贵司货物才运抵并提交单证,海关对申报数据予以撤销是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