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加工贸易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在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为此海关如有理由认为首次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有较高监管风险,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但是如果海关并无任何理由而提出担保要求,是不合适的,仅仅因为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而依此确定有较高监管风险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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