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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对已经放行货物是否可以“回收”
    发布时间:2009-02-23 15:13:00  浏览:1580次
    问: 各位老师您好!这里请教一下进口货物业务如果企业进口肥料,经商检局检验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再凭此单向海关报关,经过海关现场查验后通知交纳关税,企业拿到了:《进口货物报关单》(盖有查验科章、已征税章和海关放行章);《外轮代理公司放箱通知单》(盖有查验科章、海关放行章和船代章);《船务公司的提货单》(盖有查验科章、海关放行章、报关行章)后将货物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海关是否可以将以上放行手续收回,并将货物封存?以上请指教!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海关可实施扣留货物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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