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稽查。贵司若与进出口活动不具有直接关系,作为与被稽查人有商务往来的企业,不属于被稽查人。按照《实施办法》,贵司有配合如实反映被稽查人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