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进行稽查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企业、单位,但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这些特殊情况包括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