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号,进出口企业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除应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报之外,还需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中填写预归类决定书编号,并将预归类决定书副本与报关单同时提交海关核对。具体内容请参阅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