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第十二条对不予公开的海关信息作了规定。并明确海关在公开海关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海关信息进行审查。对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此,如果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海关经审查程序认为不予公开,并按规定明确告知您的,是符合有关规定的。关于权利救济,该办法也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在关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