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3号规定,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目前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范围: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海关关区出口的海运和空运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