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中,海关对走私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