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