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2009年度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下列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51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6978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191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698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39个税目商品开始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中国香港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53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8.对原产于中国澳门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681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