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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出境修理物品维修费征税
    发布时间:2009-05-18 09:44:00  浏览:4544次
    问: 我公司在2005年8月进口了1台油压主机(注压动力装置)。进口性质属外商投资设备进口,享受国家免税进口政策。这台机器今年出现故障。在国内无法修理。在今年4月8日报关出口,运回台湾修理。出口贸易性质填写:修理物品。出口价值USD6000。现在这台机器已经维修好,准备装船进口。在台湾修理费及配件费为USD500。如果货到口岸,我公司如何填写进口报关单。(是否在1份报关单将机器原格6000元及维修费500元分2项填写,合计进口总值6500元)。海关是如何计算维修费的完税价格。 答:

    关于报关单填制请参阅“报关单填制、自动化代码表”。关于出境修理物品复进口时维修费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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