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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提交未加工证明,海关是否适用协定税率?
    发布时间:2009-11-06 09:23:43  浏览:859次
    问:三个月前,我们有一批从东盟进口的货物,按协定要求办理了原产地证,进口时也向海关提交了,海关按零关税办理征税放行手续,但前几天海关突然通知说,他们在审核时发现我们的货物是经过第三地的,当时没有提交未加工证明,要我们补交税款,请问,海关做法对了吗,我们该不该补交?

    答:你提交的信息很有限,无法给予准确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并且在向海关申报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海关才会适用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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