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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处罚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对象
    发布时间:2009-12-03 09:19:46  浏览:1094次
    问:前段时间,海关没收了我外贸公司出口的一批货物科处罚款,理由是我公司出口的货物侵犯“REEBOK”商标专用权。但这批货物实际上是另外一家工厂生产的,我们并不知道这个工厂侵权了。关为什么要处罚我们公司而不是处罚生产工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们进出口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其经营的货物的实际情况,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的状况,对其申报的货物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贸公司在申报进出口货物前,应当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如果进出口货物被认定侵权,那么作为收发货人的外贸公司就应当承担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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