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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消耗性物料的海关备案事宜
    发布时间:2009-12-11 09:05:31  浏览:1373次
    问:我司是进料加工型独资企业,从事电路板的生产加工,因需要,我厂备案了一些化学药水,但是有些药水海关予以备案,而其中有些用途相近似的化学药水不让备案,请问这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海关规定,加工贸易企业为加工复出口(含深加工结转)产品而进口的,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但又完全不物化于产品中的“消耗性物料”,除以下情况,不得以加工贸易保税方式予以备案进口: 1、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消耗性物料,属于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可予以保税备案。 2、对非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消耗性物料,数量合理的石墨电极、石油焦、煤以及染化料、洗涤剂、催化剂、触媒剂,可予以保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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