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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是否需将侵权状况的调查结论告知权利人?
    发布时间:2009-12-14 09:07:47  浏览:1114次
    问:我记得以前海关对扣留的侵权货物作出认定后,会将调查结论告知权利人,为什么近来好几个案件都没接到相关通知呢?

    答: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即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权的情况下才会告知权利人。而原来旧《办法》的规定是要求海关在任何情况的调查结论都必须告知权利人。这是新旧办法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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