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手册成品因故内销。咨询海关说除了补税外,还要交缓税利息。不知这个缓税利息的起止日怎么计算?
答:根据
海关总署2009年第14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缓税利息征收及退还有关问题的公告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加工贸易E类电子帐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电子帐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帐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对上述货物征收缓税利息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