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公司是广州一家进料加工生产企业,公司有一批不作价设备拟申请提前解除监管,(该批设备使用了两年),请问应该如何办理提前解除监管的手续?谢谢!
答:海关总署令第179号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具体办理事宜您可浏览中国海关律师网“办事流程”栏“
申请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海关监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