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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料加工厂转制为三资企业的海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0-11-29 08:47:56  浏览:1003次
    问:你好!我们是厦门一家来料加工企业,我们拟转成三资企业,请问不作价设备在转型后海关可以出免税证明吗?(验资要用)谢谢!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来料加工装配厂(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装配厂,但不包括独立法人企业下属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以外商提供的免税进口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以上有关规定的可申请办理征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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