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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价设备转为外商投资设备要补税吗?
    发布时间:2011-05-06 08:39:14  浏览:1063次
    问:您好,我们是一家来料加工企业,现在我们工厂想转型成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国投资方拟由之前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做实物投资,我想咨询一下,如果外国投资者以已进口的不作价设备进行投资,该批不作价设备是否需要补交关税和增值税?请您指教,谢谢!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来料加工装配厂(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装配厂,但不包括独立法人企业下属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来料加工厂)以外商提供的免税进口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请参阅该公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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