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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设备与设备附件的原产地不一致,需要分别提供原产地证吗?
    发布时间:2011-06-15 08:30:15  浏览:1317次
    问:您好,我们是一家1995年在是惠州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我们现在需要从国外进口一套生产设备,但设备与该设备一同进口的设备附件的原产地分属不同的国家,请问报关时是否需要分别提供原产地证书?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按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对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虽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但超出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您可参阅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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