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从事电脑生产的加工贸易企业。需要进口随机光盘,做为成品电脑的随附说明光盘。我们查了进口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其中提到”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音像制品,不适用本办法,海关验核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等有效单证验放。”但海关却要求我们办证,请问海关有依据吗?
答:根据《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管理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4年第2号):“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的只读类光盘,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申请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样品备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抄送省级商务部门和进出口地直属海关。商务部门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办理加工贸易审批业务,海关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办理只读类光盘的进出口验放手续。”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本公告规定,办理“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