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为进料加工生产企业,进口数台减免税机床,因为我厂的熟练操作人员不够,所以老板从邻厂借用了几名操作人员过来帮忙。生产的产品仍然是我司的出口产品。海关来稽查发现这几名人员不是我厂的,认为我司涉嫌将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让我司对此作出说明,请问这种能算是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吗?谢谢。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一)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二)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三)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从您的表述来看,这种情形应不算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如需律师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0755-83679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