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是一家加工贸易企业,现在与一家日本企业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由于产品对生产设备有特殊的要求,所以我司需要进口两台由日本客户提供的不作价设备,请问企业进口不作价设备是否可以免征由海关征收的增值税?谢谢。
答:根据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海关办理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或备案变更,一律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您可参阅该公告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