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们是一家日化用品贸易公司,我司现在要从马来西亚进口一种清洁牙齿用的商品,该商品没有治疗功能,所以不是药品。请问商检局是否会将该商品归为化妆品,我国对化妆品是如何定义的?谢谢。
答:根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二条的规定,该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