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加工贸易货物报核期限是多长?听说有的同行因为超过一个月没有向海关申请核销补充海关处罚了,有这样的规定吗?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