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司是山东一家冶金企业,我司需要从国外进口一批精铜矿,听说国家对进口精铜矿成份的检验标准有特殊规定,请问有文件对此作出规定吗?谢谢。
答:根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49号公告,自2006年6月1日起,进口铜精矿(HS编码为2603000010和2603000090)中砷(As)不得大于0.50%(含量,下同),铅(Pb)不得大于6.0%,氟(F)不得大于0.10%,镉(Cd)不得大于0.05%,汞(Hg)不得大于0.01%。对公告实施前已经签订合同并发运离港出口到中国的铜精矿,贸易关系人报检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发运离港时间的文件。您可参阅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