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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没收旅客携带的入境物品有法律依据吗?
    发布时间:2011-12-26 08:42:03  浏览:1299次
    问:您好,我是一位在大陆台资企业任职的台湾居民,我上周从台湾探亲回东莞,我的家人也居住在东莞,所以这次从台湾回来就给家里人带了4台iphone4S手机,手机是放在旅行箱里的,在办理入境通关手续时,海关认为我携带的手机未申报,故将4台手机给没收了,我想咨询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没收这几台手机是否有法律依据?就算我未按规定申报,海关要求我申报便可以了。请您指教,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海关仅以未向其申报而没收上述物品,是不符合上述条文规定的,您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需法律帮助,请联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联系电话0755-8367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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