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国内企业派南非长期工作的员工(持有南非再入境签证),上个月回国休假十五天,将我在南非用的一部摄像机带回国录制行程使用。因为我用完之后,我还会带回南非,所以没有向海关申报。海关以此由,认为我有走私嫌疑予以扣留,昨天海关作出予以没收的决定。请问我能不能向上级海关提起复议?有没有办法拿回来?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5号),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没有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可以不申报。您可以此规定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