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43号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所有邮递进境的物品海关均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验放进出境邮件时,对个人收寄的物品,原则上以限值决定是否允许进出境;对单件不可分割的物品,虽超出限值规定,但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化妆品的税率均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