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电饭煲不属于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如与其它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物品一起,总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可以免税携带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