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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资鼓励类项目设备转让给外资公司是否要补税?
    发布时间:2012-09-20 08:58:11  浏览:1243次
    问:请问内资公司鼓励项目免税进口的设备,还没过监管期,如果要转让给外资公司,是否可以不用补税?该外资公司也曾经进口过减免税设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由于内、外资项目的减免税政策不同,您需了解对方公司进口该设备能否享受同等减免税待遇后才能判断是否需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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