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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能否互相转让货物?
    发布时间:2012-10-09 08:49:35  浏览:1201次
    问:我司是一出口加工区的企业,现同处于加工区内的一家合作企业因物料短缺,想向我司购买部分材料。请问法律是否允许这种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加工区内的货物可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须事先将转让、转移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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